近期,印度中央直接税局(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 (CBDT))发布了有关集团主档(MF)及国别报告(CbCR) 的维护及提供的最终规定。
跨国集团若具备集团成员在二个(含)以上之税收管辖区 (包括藉由常设机构在当地营运),且前一年度合併收入超过印度卢比550亿时,则需于当年度向印度税局提交国别报告。以2016 - 2017会计年度 (国别报告首次申报年度) 为例,纳税义务人需检视其2015 - 2016会计年度之相关资料以判断是否达到国别报告之申报门槛。
若达到国别报告门槛,则需由以下其中一位跨国集团成员向印度税局申报集团国别报告:
* 跨国企业集团之最终母公司为印度居住者;
* 非印度居住者之最终母公司指定在印度境内之居住者公司为代理人;或最终母公司所在国未与印度签署国别报告资讯交换协定,或者该国因系统性问题无法分享国别报告资讯给印度,则在此情况下,将由印度居住者公司送交国别报告。若集团内有超过一个以上之印度居住者公司,则须向印度税局申报Form 3CEAE表格以指定哪家居住者公司将送交国别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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